常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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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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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发布者:常玉婷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36人看过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日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告:姓名,性别,汉族,××××××日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

2.依法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8000元;

3.依法判令河南省××××××房屋归原告所有;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因工作相识,并于2000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5日生一子××××,2008年8月8日生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原被告感情基础极为薄弱;被告在小孩出生后亦一直未尽过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小孩一直是由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照顾。从2011年起一直由原告挣钱养家,小孩的学费、生活费及家庭支出均由原告支付,被告从未主动向家里支出任何生活费用,且被告常常借口加班或者应酬夜不归宿,在外与多个女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但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导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未能建立必要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长期紧张。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两人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的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不存在复合的可能性。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尽快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此致

新乡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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