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5年,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水泥构件,被告因资金紧张一直未结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被告最迟在2019年春节前支付全部欠款165700元,如未偿清被告按欠款的10%支付给原告滞纳金。
后被告仅偿还给了原告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严重侵犯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后原告委托我们进行诉讼,在庭审中经过与被告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45700元及滞纳金14570元,共计160270元,逾期按月利2%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双方之间买卖货物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如果真的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在给对方提供货物需要对方支付货款,对方没有及时支付要让对方及时写欠条,说明欠款原因,后如果对方多次推脱不予支付,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