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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二婚需要把户口本已婚改为离异吗?

发布者:苏亚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69人看过


需要。您提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办理事务时的标准要求,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即应将婚姻状态由“已婚”变更为“离异”,而无需等到二次婚姻时再做变更。

以下为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结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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