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锋|时间:2023年12月13日|13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一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用工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人陈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000元整。支付方式为: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28722元至陈XX指定账户,如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则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余款96278元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如工伤保险中心赔付的金额不足96278元的,不足部分由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工伤保险中心全部赔付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补充支付。
三、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工伤保险中心提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报资料;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工伤保险中心提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申报资料;非申请人原因,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申报资料的,湖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陈XX支付5000元违约金。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四、上述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