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安耀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嫖娼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印安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48人看过

因嫖娼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管某系第三人东鑫物业公司职工,受指派到青岛物流中心昆仑山北路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接120急救电话,于21时57分到达青岛物流中心昆仑山北路仓库,确认管某已死亡,××分类为猝死。管某之子管某2,于2019年9月25日向崂山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核实,××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管某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人社局认为管某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管某2起诉称: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管某与东鑫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崂山区人社局系第三人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管某之子管某2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第十四条,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项及第十五条视同认定工伤的规定,本案中,管某系第三人职工,受指派到涉案地点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019年5月19日21时许,管某在涉案保安室猝死,经查系非因工作原因,其死亡后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该死亡后果虽发生在工作时间,是因管某在发生嫖娼行为后引发身体不适而造成,故该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亦不符合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崂山区人社局认定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不同,包含地点要求,履职要求,管某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崂山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调查、作出决定,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程序合法。

再次,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应以职工尽职履责为前提,管某的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无关,崂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崂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管某2主张管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管某2上诉称管某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即使管某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管某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举证证明,否则不能排除是管某自身身体原因导致。退一步讲,管某在嫖娼后,并没有离开保安室,从逻辑上考虑,可以推断其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就是在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管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称:管某在保安室从事嫖娼行为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其死亡明显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伤亡,其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

 

公司答辩称:管某系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其死亡虽在工作时间但其从事的活动与履行其保安岗位职责无关,且非因工作原因以及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管延树的死亡与本职工作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管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经查:

第一,关于管某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管某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黄岛区红石崖派出所调查管某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管某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马某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管某的同事杨某及女性当事人马某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管某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关于管某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管某与女性当事人马某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马某遂即给杨某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管某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例和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杨某和马某二人目击。足以证实管某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

 

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本案中,关于管某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以及关于某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黄岛区红石崖派出所调查管某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再审申请人关于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管某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管某2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管某2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鲁行申1315号、(2020)鲁71行终54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如有侵权,请留言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