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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罢工维权”,公司是否有权予以辞退?

发布者:印安耀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2244人看过


裁判主旨摘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借故停止工作、停止履行职责或采取任何其他过激和不适当的行为,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经营和管理秩序,其怠工、罢工或停工行为有违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人与腾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安排至红龙公司工作,腾飞公司及分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18日下午发工资时,王某等员工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异议,王某等员工讨论如何伸张工资请求,该日实际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金额。2017年12月19日上午,王某等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但均拒绝工作,腾飞公司和红龙公司为此与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代表沟通和协商,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实际该日均未提供劳动,造成红龙公司停产一日,腾飞公司当日决定对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员工予以开除。2017年12月22日,腾飞公司工会对腾飞公司解除与王某等6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书面表示无异议。

腾飞公司的员工手册于2013年6月1日公布后,组织王某等员工多次学习,王某书面承诺知悉及遵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煽动他人罢工或在公司闹事、无理取闹导致公司停止办公或导致客户单位停产达0.5小时者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某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腾飞公司、红金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

王某等人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及《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规定,虽然2017年11月1日起湖北省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但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有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办法或工资分配制度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即可。王某等员工在职期间对工资待遇有异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合理诉求在资方不能或不愿意通过集体谈判等正常途径与劳动者进行诚实信用地平等协商、以解决劳动者合理诉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当受到强迫劳动或危及人身安全等严重侵害时可行使自助自卫的手段以保护其实体性权利免受更严重的损害或使资方让步,王某等员工要求提高劳动报酬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王某等员工实际领取的2017年11月份工资金额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对工资待遇有异议也应依法定程序依法解决,而不应借故停止工作、停止履行职责或采取任何其他过激和不适当的行为,破坏正常的工作、经营和管理秩序。王某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停工、怠工一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劳动的义务,由此给腾飞公司和红金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是毋庸置疑的,腾飞公司的员工手册组织王某等员工学习,王某等人书面承诺知悉和遵守,在职期间未曾对员工手册提出异议,腾飞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对王某等人作出开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且于2017年12月22日经过工会同意,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等人主张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腾飞公司解除与王某等人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等人认为腾飞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等人每月领取的工资远远高于当时武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其陈述因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除去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王某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王某等人与腾飞公司就腾飞公司发放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产生争议,王某等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涉案员工采取了在工作场所进行集体停工、怠工的行动,导致红龙公司停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腾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高院裁定:

关于腾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企业可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本案中,腾飞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公布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煽动他人罢工或在公司闹事、无理取闹导致公司停止办公或导致客户停产达0.5小时者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腾飞公司组织王某等员工多次学习,员工亦书面承诺知悉并遵守。然而王某等人因工资问题与腾飞公司发生争议,没有采取合法合规的正常途径与单位交涉,而是停工一日,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亦给腾飞公司及红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腾飞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9日对王某等人作出开除决定,并于2017年12月22日经工会同意,与王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腾飞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号:(2019)鄂民申3757号(2019)鄂01民终439号

          (2019)鄂民申3756号(2019)鄂01民终438号

          (2019)鄂民申3755号、(2019)鄂01民终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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