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与腾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安排至红龙公司工作,腾飞公司及分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2月18日下午发工资时,王某等员工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异议,王某等员工讨论如何伸张工资请求,该日实际领取2017年11月份的工资金额。2017年12月19日上午,王某等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但均拒绝工作,腾飞公司和红龙公司为此与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代表沟通和协商,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实际该日均未提供劳动,造成红龙公司停产一日,腾飞公司当日决定对包括王某在内的6名员工予以开除。2017年12月22日,腾飞公司工会对腾飞公司解除与王某等6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书面表示无异议。
腾飞公司的员工手册于2013年6月1日公布后,组织王某等员工多次学习,王某书面承诺知悉及遵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煽动他人罢工或在公司闹事、无理取闹导致公司停止办公或导致客户单位停产达0.5小时者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某等人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关于腾飞公司解除与王某等人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某等人认为腾飞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等人每月领取的工资远远高于当时武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其陈述因每月领取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除去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王某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王某等人与腾飞公司就腾飞公司发放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产生争议,王某等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涉案员工采取了在工作场所进行集体停工、怠工的行动,导致红龙公司停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腾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腾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企业可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本案中,腾飞公司于2013年6月1日公布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煽动他人罢工或在公司闹事、无理取闹导致公司停止办公或导致客户停产达0.5小时者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腾飞公司组织王某等员工多次学习,员工亦书面承诺知悉并遵守。然而王某等人因工资问题与腾飞公司发生争议,没有采取合法合规的正常途径与单位交涉,而是停工一日,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亦给腾飞公司及红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腾飞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9日对王某等人作出开除决定,并于2017年12月22日经工会同意,与王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腾飞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号:(2019)鄂民申3757号、(2019)鄂01民终439号;
(2019)鄂民申3756号、(2019)鄂01民终438号;
(2019)鄂民申3755号、(2019)鄂01民终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