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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给对方的转账红包分手后可否追回?

发布者:印安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832人看过

卢某与安某经人介绍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感情要好,双方经常坐车到对方所在的城市去看望对方,经过九个多月的交往,双方认定对方就是自己心中的理想对象,在父母的主持下,两人进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无奈双方最终还是分手了。分手后,卢某向安某追讨在恋爱期间给安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金额共计63096.98元,安某辩称卢某向安某给付6万多元并不属实,且即使该转账属实亦属于卢某赠与给安某。

2016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卢某共分13次向安某转账60969元,其中部分转账发生在安某生日、七夕情人节等特殊日期,部分转账为999元、199元等特殊金额,部分转账备注可明显得知系卢某为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类似于此的转账共计9次合计23096.98元。另外的4笔金额较大,数额及时间上并未有特别之处,共计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23086.98元系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产生,受赠方接受赠与,安某无返还的义务。而另外40000元金额普遍较大,数额上未有特别之处,该部分转账金额应有别于普通的赠予,且如此大额的转账与卢某经济实力并不相当,尤其是一日之内三笔转账金额共28000元更是明显对该部分转账的性质应是建立在双方结婚基础之上的附条件赠予。卢某与安某已经分手,上述款项赠予条件已经消失,卢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卢某与安某恋爱时间有10月之久,在恋爱期间双方为联络感情会去对方的城市相聚,产生了一定的花费。院认为安某应对该部分转账款项予以部分返还,金额酌定为24000元。安某对该裁判不服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了该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到位

电子支付越发普及的当下,恋人之间常常会通过发个红包、转个账的形式表达自己对对方的喜欢与爱慕,分手后可能会由此引发矛盾,至于是否该返还,应结合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时的想法及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属于附条件赠与情形的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返还,类似于本案为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情形则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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