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在餐饮业、KTV等娱乐场所屡见不鲜,除此之外,类似的款还有: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丢物责任自负;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等,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但商家认为,我已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顾客可以选择在本店消费,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商家消费,这并不属于强制顾客消费。
那么,商家制定的这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