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安耀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饭店、KTV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有效吗?

发布者:印安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消费权益 |1129人看过


长期以来“禁止自带酒水”条款餐饮业KTV等娱乐场所屡见不鲜,除此之外,类似的还有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丢物责任自负;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等,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但商家认为,我已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顾客可以选择在本店消费,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商家消费,这并不属于强制顾客消费。

那么,商家制定的这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