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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吗?

发布者:印安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82人看过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吗?

印安耀律师(原创)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2月3日入职长沙某建筑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出国人员劳动合同》,约定2016年2月4日赴埃塞俄比亚担任施工员工作,合同期限暂定一年,月薪13000元。同时在《廉政保密保证书》中约定做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双薪。合同期满后,因为工程工期延长,直至2017年4月12日才完工回国,期间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如约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双薪,双方遂酿成纠纷。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双薪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庭审经过:

    公司辩称:1、劳动合同设置的13000元工资已经包含了李某的所有薪酬,公司无需支付李某年终双薪。2、李某主张未签2017年3月4日至4月1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公司与李某于2016年2月3日签署的《出国人员劳动合同》第一条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限暂定1年,超过1年的,合同自动延续。因此,本案不存在公司需要与李续签2017年3月4日至4月12日劳动合同的问题。

 

三、仲裁结果:

1、关于年终双薪问题。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廉政保密保证书》之约定,李某不得私自给当地(黑人)或其它协作队伍提供任何有偿服务,配件管理必须用在公司指定项目中,如果一旦发现用于其他非公司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为严重违纪,取消年度增发的一个月工资。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理应向李某增发一个月工资13000元。公司述称的13000元月薪已经包含了李某的所有薪酬的观点,本会不予采信。

2、关于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出国人员劳动合同》的约定,李某于2016年2月4日赴埃塞俄比亚工作,工作期限暂定为1年,超过1年按照合同约定自动延续,合同自李某回国之日起自动终止。因工期延长,李某于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仍在埃塞俄比亚工作,该段期间应认定为双方仍存在上述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故李某主张公司支付2017年3月4日至4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7万元,本会不予支持。

 

四、律师解析:

关于约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该约定顺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上述“约定顺延”情形是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顺延劳动合同的约定已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司法实务中,各地主流意见也是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如青岛中院在《会议纪要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视为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年”。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32条: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另外,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以下几种情形:

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的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如医疗期内的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在工会任职期内的员工;

2、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存在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原因;

4、事后双方以倒签形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

5、超过仲裁时效的,如湖南地区用工之日起两年内劳动者未主张二倍工资的;

6、新公司筹备阶段(未成立之前)聘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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