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六天,能算加班吗?
印安耀律师(原创)
一、案情简介
2014午3月,职工李某被招聘至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600元,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6.5小时,周日休息。2015年6月,李某提出辞职。办完交接手续后,李某要求公司补发自己在职期间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他的理由是: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周六正常上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周六的加班工资。李某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认为,李某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为39小时,并没超出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标准,所以不能算加班:再者,公司对员工的加班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公司同意后才算加班。李某认为,周六属于国家法定休息日,周六上班理所当然应当算加班,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各不相让、争执不下。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每周六的加班工资。那么,李某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二、律师分析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近年来,加班争议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一、何为标准工时制?它与加班之间有何密切联系?
计算加班工资,首先应该确定用人单位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我国除标准工时制外,还有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不同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各有不同。本文重点探讨的是标准工时制下每周六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
二、企业是否一定要实行双休工作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对于企业,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一律将星期六、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而与之相呼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律关于劳动者周休息日的规定,也是劳动者每周至少可以享有的法定休息时间。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据此,“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几小时的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
三、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能算加班吗?
用人单位实行周六工作制,是否一定存在加班问题呢?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每天工作8小时之外或者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继续工作的,就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如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是否算加班,至少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形:
第一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内,而且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则不存在支付加班费问题;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每周六上班,不属于加班。
第二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接近8小时或8小时以上,或每周六天工作总时间超过40小时,那么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时间或者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时间,都要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因此,在标准工作制下,判断劳动者周六上班是否属于加班,主要看每天上班的工作时长或每周上班工作的总时长是否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规定,不管是每天还是每周工作总时间超时,都要算加班。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确实执行周六工作制,李某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总时长为39小时,但李某合计上班时间并没有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法律规定;另经审查,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劳动规章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并事先履行了提交职代会讨论、事先告知劳动者等法定程序,因此,对李某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驳回谢某要求公司支付每周六加班工资的请求。
三、法律法规速递: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