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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证的一次成功质疑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56人看过举报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具很高的证明力,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很难推翻。但是,有的公文书证的内容确实认定事实错误,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定要收集证据且找出充分的理,对公文书证认定的内容提出质疑,致使裁判者认为该公文书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文书证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我在代理两起劳务合同纠纷时,委托人某公司(即被告)在向我陈述案情时提到,两案原告最有力的证据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我刚开始看到该《指令书》时,认为要否定其认定的事实,觉得有困难,但仍然尽最大努力去准备。

委托人对该指令书的内容不认可,认为并不拖欠两案原告张某某、黄某某的工资。我经过深入思考,指导委托人收集和提交并不拖欠两案原告工资的证据,同时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抗辩意见。随着对案件了解的深入,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指令书的质疑,我有了一定的方向和路径。

2023年3月17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载明:我局接到张某某、黄某某等71人书面投诉在你公司承建的阳光商品房项目工作后,你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指令改正如下:

自收到该指令书三日内支付张某某工资X万元,黄某某工资Y万元。

两案原告张某某、黄某某诉请被告某公司支付工资,最主要的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我作为被告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答辩和举证、质证阶段,对该《指令书》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强有力的质疑,认为该指令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是真实的,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的款项已全部付清。

1、被告提交的张某某的考勤记录,证实张某某的最后打卡时间为2022年5月3日。

2、2022年6月24日,张某某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提交)载明:被告某公司向带班人张某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X万元。张某某承诺:完成工程量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额领取,所有款项已付清。

3、被告某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记录及支付凭证,证实被告已支付张某某X万元,并不存在拖欠的事实。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最后一段载明:逾期不改正,不报送书面情况,出具伪证的,我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该《指令书》为过程性文书,且被告某公司回复后,行政机关并没有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认为认定的事实错误,予以了及时回复并附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并不存在拖欠张某某、黄某某工资的事实

3、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至开庭时即2023年11月2日,已经过去了7个多月,行政机关并没有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

4、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工资的事实争议很大。据此,该局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该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前述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原告黄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主要依据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黄某某自制的工资清单,但黄某某对在被告某公司具体务工的事实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且在法庭询问时,原告黄某某自己也说不清楚案件的事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询问黄某某的代理人,问:黄某某何年何月至何时在被告工地务工?

答:2022年,具体时间不清楚。

问:被告公司有没有向黄某某支付过工资,

答:没有,只是找带班的张某某借了3千元。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这个人,没有支付工资的记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不经意间公开了自己的心证,说不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怎么做出来的,依据是什么

庭审结束5天后,案原告张某某、黄某某撤回了起诉,本案顺利终结

总结:如果公文书证认定的事实有明显的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质疑和反驳,最重要的是让承办法官认为该公文书证认定的事实是不可靠的。基于此,承办法官就不会采信该公文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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