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金自林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9504394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记一次有力的质证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81人看过举报

原告方华(化名)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为北京某律所执业20多年的律师。我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庭审。

第一回合: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问(以下简称审):原告,你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胁迫签订案涉协议,有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有U盘里的视频为证。证明目的为被告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胁迫原告签订案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法庭当庭播放了原告U盘里的几段视频。

审:被告,是否要求全部播放U盘里的视频。

我:不用。趁着播放视频的间隙,立即思考如何质证。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我:对关联性有异议,理由是视频是在何时、何地拍摄,没有证据证实,且谈话的内容与原告的主张没有关联性。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所有视频均存放在U盘,但U盘不具有拍摄视频的功能,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提交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实,只有原始载体里的视频与U盘中的视频核对一致的条件下,U盘中的视频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我刚开始并不打算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觉得有质疑的途径,还是要提出来。(总结,律师说的观点并不一定最终起作用,但是提出的观点只要有理有据,就应该及时的提出来,虽然可能最终不一定得到采纳,但一定要敢于表明自己的观点。)

审:原告,你的原始载体在哪里?

原告:在我手机里。(原告随即在手机里找视频,其旁听的家人也帮忙找视频。但找了许久,也没有找到对应的视频。)

我:原告,你把刚才播放的几段视频找出来。如刚才的第一段视频,给法庭看下。原告找了几分钟,但始终没有找出来。我就知道拍摄的原始视频可能不存在了。

原告:我的视频全部都在手机里,并将手机交给法官核对。

审:法官看了一会儿,然后让被告核对。

我:原告,请你播放第一段视频。原告用自己的手机向我展示时,全部是图片,并没有视频。我立即向法庭说明原告手机里只有照片的事实,并且记入笔录。但原告的家人在旁听席上,也试图再找到一些视频。

审:原告,你将视频作为证据,本来就应在庭前将原始载体的视频与向法庭提交的U盘视频一一对应,并标记好。鉴于你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法庭允许你当庭提交,但你提交给法庭的视频,如果有原始载体,一定要说明对应的是U盘中视频的哪一部分。且U盘中视频的时间全是2022年之后的。你有专业的代理律师,可以与你的代理人沟通下。

原告:原告与其代理人沟通之后,发现无法提交原始载体中的视频。在原告代理人的建议下,原告提出撤回U盘中的视频举证。

我:我立即将原告的主张,重述给法庭,法庭也赞成。法庭同意原告撤回U盘里所有内容的举证和证明目的。第一回合,以原告撤回U盘视频举证结束。

第二回合:

原告:现在只提交有原始载体的视频。三天之内提交光盘。

审:你只能提交今天在法庭上播放过的有原始载体的视频,庭后提交的光盘也仅限于今天在法庭上播放的视频。

原告:找出了几段视频,要么是没有关联性,要么是签订协议之后的视频(显然不能证明胁迫)。最后,原告放弃视频举证。原告提出三天之内如果找出新的证据,然后再提交。

总结:本案原告两次当庭撤回已经提交的视频证据,说明在庭审中,有力的质证是非常必要的。有力的质证,也可以将一些真实性存疑和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挡在事实认定的大门之外,减轻承办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庭审效率。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9504394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3303

  • 昨日访问量

    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金自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