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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与恩施市六*亭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9月09日|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恩施市六*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主任。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其他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诉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涉案征地行为发生于2003年,并且征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2、《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六*办文【2017】199号于2017年12月18日印发并且送达案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二、被答辩人诉请撤销恩施市六*亭街道办事处六*办文【2017】199号《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 span="">一>、本案所涉信访事项,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恩施州信复字【2008】29号《关于***等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已经为该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意见。

<< span="">二>、被答辩人对《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民意,解决民忧、服务民生的政治制度,公民信访权体现的是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等宪法权利。信访与主要体现公民救济权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明显差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因此,对《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对《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是对案外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答辩人无权诉请撤销。

综上,被答辩人撤销恩施市六*亭街道办事处六*办文【2017】199号《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征地补偿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答辩人诉请的征地补偿款已经按征地当时的政策和标准足额补偿到位,征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答辩人不能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再次要求征地补偿款。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恩施市六*亭街道办事处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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