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7月09日|1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的三个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巴东县***林业管理站房屋共建经营协议》签订后, 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
2012年6月25日,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作为甲方与乙方湖北**建筑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巴东县***林业管理站房屋共建经营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并未履行。因此,被答辩人不能以该协议为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二、***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是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因***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工程项目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案外人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三、《巴东县综合招投标直接发包备案表》记载涉案项目的招标人为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是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
四、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成立。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