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金自林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95043949点击查看

***林业管理站与**公司、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7月09日|1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的三个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巴东县***林业管理站房屋共建经营协议》签订后, 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

2012年6月25日,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作为甲方与乙方湖北**建筑集团咸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巴东县***林业管理站房屋共建经营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并未履行。因此,被答辩人不能以该协议为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二、***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是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因***林业管理站综合楼工程项目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案外人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三、《巴东县综合招投标直接发包备案表》记载涉案项目的招标人为湖北光发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是被答辩人巴东县林业局***林业管理站。

四、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成立。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 全站访问量

    114733

  • 昨日访问量

    20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金自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