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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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6年欠付抚养费,还能追讨吗?段琳琳律师逐月算账,帮单亲父亲追回5.34万元

发布者:段琳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离婚时约定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此后十余年一直拖欠不给——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十分常见。很多直接抚养方因为觉得"钱不多""要了也不给"就长期隐忍,但实际上,追讨未成年期间欠付的抚养费依法有据。本案中,韩先生与秦女士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韩先生直接抚养,秦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但秦女士此后十余年从未支付。韩先生委托段琳琳律师后,按照离婚调解协议标准、孩子年龄建立逐月计算表,严格区分应付款期间和已付款情况,在被告秦女士经公告送达未到庭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令秦女士支付欠付抚养费53400元,有效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家事律师抚养费追偿 离婚调解协议履行 多年欠付 未成年子女权益 双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黑0113民初****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案由:抚养费纠纷

一、案情回顾

韩先生与秦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200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韩先生直接抚养,母亲秦女士自2009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然而离婚后,秦女士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任何抚养费。十余年间,孩子全部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均由韩先生独自承担,秦女士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也未主动联系探望。韩先生多次尝试联系秦女士主张抚养费,但始终无法找到对方。

2025年,孩子即将年满十八周岁,韩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多年欠付的抚养费。经人推荐,韩先生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本案。段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追讨抚养费是孩子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依法追索欠付的抚养费,但需要逐笔算清楚——什么期间应付多少、哪些主张有依据。

二、争议焦点

1.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的300/月标准是否有效,欠付期间如何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调解协议明确约定秦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该标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计算期间超出孩子未成年时段,可能导致诉求部分不被支持;如果已付款项未正确扣除,也会影响主张的准确性。

2.孩子成年后能否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一般不再享有抚养费请求权,但对于未成年期间已经产生的欠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已经实际承担了全部抚养支出,有权依法向欠付方追索。如果对已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也主张支付,可能因缺乏依据而不被支持;但对于未成年期间的欠付抚养费,依法应得到支持。

三、办案经过

(一)逐笔核算,建立精确计算表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律师的首要工作是算账。段律师以20097月调解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为起点,以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0245月)为终点,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逐月累加,得出应付抚养费总额共计178个月、53400元。段律师同时核对韩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和收款记录,确认秦女士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欠付金额与理论计算金额一致。

(二)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主张失当

在核算清楚全部金额后,段琳琳律师发现韩先生最初的起诉状还主张了孩子学费6万余元。段律师审查后认为,学费主张缺乏充分的学籍证明等佐证材料,且部分费用发生在孩子成年之后,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建议韩先生在庭审中撤回该项诉请,集中精力主张有充分依据的抚养费欠款。这种务实的做法避免了因诉求不当增加诉讼成本。

(三)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

因秦女士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段琳琳律师协助韩先生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秦女士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段律师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孩子出生证明、户口本、韩先生独自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秦女士长期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抚养费标准和孩子实际年龄,认定秦女士应支付20097月至20245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3400元,判决秦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韩先生支付欠付子女抚养费53400元,韩先生主张的学费部分在庭审中撤回。判决生效后,段律师指导韩先生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判决款项到位。

五、办案心得

每月300元,听起来不多,但十几年累积下来就是五万多。很多单亲爸爸或妈妈觉得"钱太少不值得打官司""他不给就算了",结果一拖就是十几年,自己一个人默默扛着孩子的全部开销。但抚养费不是给大人的钱,是孩子应得的生活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直接抚养方有权追讨。

办理韩先生一案,我们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算账。追讨抚养费不是喊冤,是靠证据说话:调解协议约定多少、应付多少个月、已经付了多少、还欠多少,一笔一笔算清楚,法院才能支持。不要嫌少,不要怕麻烦,你算清楚了,法律就会帮你要回来。

也提醒所有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约定了抚养费的父母:协议签了就要履行。十几年欠着不给,以为躲起来就没事了?法律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欠下的抚养费终究要还。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给付期限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 年 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1230120********5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