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遗产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与子女常因遗产范围不清、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产生争议。很多人以为登记在逝者名下的财产就全是遗产,实际先要析出配偶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才发生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老何去世后,配偶徐女士起诉女儿白女士,要求分割银行存款、抚恤金、养老金和车辆等部分遗产。段琳琳律师代理女儿应诉时发现,继母主张的遗产范围存在明显遗漏——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对应的房屋权益、车位使用权、大额存单,以及继母私自取走的现金均未纳入。段律师据此提出反诉,对不同类型财产分别采取"先析产再继承"或"直接法定继承"策略。最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全部遗产逐项作出判决,白女士依法继承了应得份额。(本文人名、财产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继承律师遗产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 先析产再继承 反诉 道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黑0102民初****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案由:继承纠纷
一、案情回顾
老何去世后,其配偶徐女士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老何名下的银行存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和车辆,但对其他财产只字未提。女儿白女士接到传票后发现,父亲和继母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车位使用权、一张大额存单等重要财产都没有被列入遗产范围。如果只就继母提出的财产应诉,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将被严重损害。经人推荐,白女士委托段琳琳律师代理。
二、争议焦点
1.遗产范围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哪些应先析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才是遗产。如果不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将损害女儿的继承权;如果将配偶个人财产错误纳入遗产,也会损害继母的合法权益。
2.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取走的款项如何处理
老何去世后徐女士从共同账户取走部分现金,需认定该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多少属于遗产、是否涉嫌隐匿遗产。
3.遗漏财产如何纳入诉讼
徐女士起诉时遗漏了房屋婚后还贷部分、车位、存单等财产,如果不在本案中主张,白女士需要另行起诉增加诉累。
三、办案经过
(一)全面排查财产,制作遗产清单
段律师指导白女士全面收集父亲和继母的财产线索:房产证、购房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存单信息、车辆登记等,发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车位使用权、大额存单等均未被徐女士列入遗产范围。
(二)制定应诉+反诉策略,分类处理财产
段律师采取"应诉+反诉"策略:对徐女士提出的财产,在答辩中要求先析出徐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按法定继承处理;对遗漏财产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一并分割。具体分类: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如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按"先析产再继承"处理;属于老何个人部分的(如存单中个人份额、抚恤金等)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徐女士取走的现金中属于遗产的部分纳入分割。
(三)逐项举证质证
庭审中段律师提交购房贷款合同、还款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和金额;申请法院调取银行记录证明存单真实性;对徐女士取走现金的行为主张在分割时予以考量。
四、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全部遗产逐项作出判决:银行存款、养老金等在析出徐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剩余部分由徐女士和白女士按法定继承均分;车辆依法分割;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对应权益先析出徐女士一半,剩余作为老何遗产由两继承人继承;存单、车位权益、徐女士取走的现金中属于遗产的部分一并纳入分割;抚恤金按相关规定分配。通过反诉,白女士将继母遗漏的财产全部纳入司法处理范围,依法继承了父亲遗产中应得的份额。
五、办案心得
继承纠纷最常见的问题不是法律怎么分,而是遗产到底有多少。对方选择性起诉只提对自己有利的财产,这时候只答辩是不够的,必须主动出击——全面排查、提出反诉,把遗漏的财产找回来。不同类型财产要区别对待:涉及配偶共同财产的先析产再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直接继承,被转移隐匿的要及时主张权利。作为女儿,白女士要的不是争多少,而是父亲留下的东西该她的她应该拿到。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析出
段琳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