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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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家暴为由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为何判不离?段琳琳律师精准区分冲突与家暴,帮被告守住婚姻修复的机会

发布者:段琳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在首次离婚诉讼中,一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另一方认为只是夫妻间的争执冲突、感情尚有修复可能——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关键在于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家庭暴力和感情破裂。本案中,吴女士以一次冲突中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琳琳律师接受丈夫杜先生委托后,没有简单否认双方发生过冲突,而是客观还原事发经过,区分"夫妻争执中的肢体接触""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从冲突起因、双方行为性质、伤害后果、事后相处状态等多个维度组织证据和抗辩,证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修复可能。最终法院采纳了段律师的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为双方留下了冷静和修复的空间。(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离婚律师首次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认定 感情破裂 判决不准离婚

案号:(2026)黑1225民初****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案由:离婚纠纷

一、案情回顾

吴女士与杜先生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2024年的一次争执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吴女士遂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杜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痛苦。他承认双方确实发生过冲突,但认为那次争执是双方情绪失控下的相互推搡,并非他对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他不愿意离婚,希望夫妻关系能够得到修复,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经人推荐,杜先生委托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段琳琳律师代理应诉。段律师接案后详细了解了冲突经过和双方婚后的整体相处状态,判断:本案是典型的首次起诉离婚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一次冲突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到不可修复的程度。

二、争议焦点

1.一次夫妻冲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律上的家庭暴力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持续性和单方面侵害性,而非夫妻争执中偶发的、相互的肢体接触。如果将所有夫妻争吵中的推搡都认定为家庭暴力,将不当扩大家暴的认定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但如果对真正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又会使受害者得不到法律保护。

2.首次起诉离婚时,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判离情形,法院通常会给双方一个冷静修复的机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机械地因一次冲突就判决离婚,可能使本可修复的婚姻彻底破裂,影响家庭完整和子女利益;但如果确实存在持续性的严重暴力而不判离,又会使一方持续处于危险之中。

三、办案经过

(一)客观还原事实,区分冲突性质

接受委托后,段琳琳律师首先做的不是否认冲突,而是客观还原事实全貌。段律师仔细询问了冲突的起因、经过、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报警、是否就医、伤情如何,以及冲突之后双方的相处状态。经了解,那次冲突是双方在激烈争吵过程中发生的相互推搡,吴女士并未受到严重伤害,没有报警后的伤情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冲突后双方也曾尝试沟通和好,甚至之后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段律师判断,这种偶发的、双向的争执推搡,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二)全面举证,证明感情尚未破裂

围绕"感情尚未破裂"这一核心抗辩,段琳琳律师指导杜先生收集整理了多方面证据:一是双方婚后多年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的事实,证明有感情基础;二是冲突前后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冲突后杜先生曾主动转账安抚,双方并非毫无和好可能;三是杜先生主动沟通、试图修复关系的证据,证明杜先生有维护婚姻的意愿;四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杜先生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暴力行为。

(三)庭审中据理力争,请求法院给予冷静期

庭审中,段琳琳律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第一,吴女士主张的家庭暴力仅有一次冲突,且系双方争执中的相互推搡,没有充分的伤情证据,不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定认定标准;第二,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育有子女,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不应因一次冲突就认定感情彻底破裂;第三,杜先生明确表示愿意修复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第四,首次起诉离婚应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机会,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维护家庭稳定的裁判导向。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杜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驳回吴女士要求与杜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段琳琳律师提醒杜先生:不准离婚的判决给了双方六个月的冷静期,这段时间应该认真反思婚姻中的问题,积极沟通,真正做出改变。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和好,吴女士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五、办案心得

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不是法律在"为难"当事人,而是法律在给婚姻一个机会。尤其是有了孩子的家庭,法院在第一次诉讼时通常会比较慎重——除非证据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法定判离情形,否则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去思考、去修复。

办理杜先生一案,我们的策略不是否认矛盾,而是还原事实。夫妻之间有争执很正常,一次激烈争吵中的肢体接触,和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之间有本质区别。法律要打击的是持续性的、单方的、造成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而不是给所有的夫妻冲突都贴上"家暴"的标签。帮法院厘清这个区别,就是在帮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公正。

当然,判决不准离婚不是终点。如果杜先生真的想留住这段婚姻,他需要在冷静期内做出实质性的改变——学会沟通、控制情绪、真正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法律给了机会,但能不能抓住,要靠当事人自己。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及感情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的定义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 年 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1230120********5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