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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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恶意转移房产拒付抚养费?段琳琳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为患病孩子追回执行财产

发布者:段琳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3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离婚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承担共同债务,还将名下房产以明显低价转让给亲属,是离婚后财产执行中的高频困境,尤其当子女患有特殊疾病、抚养费为治疗刚需时,财产转移将直接影响孩子的救治与生活。本案中,程先生与贺女士离婚后,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长期干预治疗,法院判令贺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相应共同债务,但贺女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将名下房屋以7.5万元的明显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段琳琳律师代理程先生及孩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通过完整举证"债权合法有效+亲属间低价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要件,成功撤销案涉房屋的恶意转让行为,为后续抚养费与债务的执行筑牢了财产基础。(本文人名、住址等信息均为化名)

关键词

哈尔滨家事律师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后财产转移 子女抚养费 恶意转移财产 孤独症儿童权益 诺敏河人民法院

案号:(2024)黑7530民初****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一、案情回顾

程先生与贺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不久被确诊为孤独症,需要长期接受干预治疗,治疗费用高昂。二人因家庭矛盾、子女照料等问题感情破裂,程先生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委托段琳琳律师代理。经诺敏河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程先生直接抚养,贺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含生活费及医疗费),每年支付孩子保险费4千余元;夫妻共同债务16万余元由贺女士承担一半即8万余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贺女士始终拒不履行任何给付义务。程先生后续调查发现,贺女士于2024年将其名下位于五大连池市的一套住宅,以7.5万元的明显低价转让给其亲属,双方已完成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该转让行为直接导致贺女士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治疗费及债务均无法兑现,孩子的长期治疗陷入资金困境。面对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程先生再次委托段琳琳律师,向诺敏河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案涉房屋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如果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将纵容债务人通过亲属间低价交易恶意逃债,使得生效判决沦为空文;反之,如果不加区分地撤销所有转让行为,又会过度干涉正常财产处分权。

2.亲属间房产交易的恶意认定标准

亲属之间的财产转让是恶意转移财产的高发场景。如果仅以亲属关系就推定恶意,容易扩大撤销权适用范围;如果完全不考虑亲属身份,仅以合同价认定合理性,又会给恶意逃债留下漏洞。

3.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持续债权的匹配

本案债权既包括已到期的共同债务,也包括将长期持续支付的抚养费,而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性。整体撤销还是部分撤销,需要兼顾债权范围与财产不可分性。

三、办案经过

(一)三重举证:构建撤销权构成要件闭环

段琳琳律师围绕撤销权三大要件组织证据:一是举证债权合法有效——提交生效离婚判决书,证明程先生对贺女士享有确定的抚养费、共同债务债权;二是举证明显不合理低价——提交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证据,证明7.5万元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值;三是举证受让人恶意——受让人为贺女士近亲属,对贺女士的离婚判决、债务情况及孩子治疗需求应当知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高度盖然性。

(二)实地调查:固定低价转让与对外出租事实

段律师实地走访案涉房屋周边中介、物业,获取了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信息和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证明贺女士在转让后仍实际控制或通过亲属出租获益,转让并非真实市场交易。

(三)聚焦子女权益:强化特殊保护主张

庭审中段律师重点突出本案特殊人身属性:案涉债权中包含孤独症孩子的抚养费与治疗费,属于保障未成年人生存与健康的专项资金,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本质上是挤占孩子的治疗资源。同时明确房屋作为不动产无法分割,整体撤销符合财产属性和孩子长期权益保障。

四、案件结果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段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贺女士在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亲属转让房产,该行为已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受让方作为亲属应当知晓相关情形,判决撤销贺女士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其亲属的行为;受让方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贺女士名下。判决生效后,案涉房屋重新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孩子长期干预治疗的资金来源得以落实。

五、办案心得

很多当事人觉得拿到胜诉判决书,权益就有保障了。但现实中,拿到判决却拿不到钱的情况比比皆是。尤其是涉及抚养费、治疗费这类关乎孩子生存的费用,对方一旦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办理本案有三点体会:第一,离婚诉讼不是终点,财产风险预判要前置。对于有转移财产风险的案件,尽早申请财产保全;判决后发现转移的,要第一时间通过债权人撤销权追回,注意一年的法定行使期限。第二,亲属间低价转让从来不是逃债的"安全港"。法院会结合身份关系、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与债务的关联性综合判断恶意。第三,涉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是法律优先保护的核心权益,尤其当孩子患有特殊疾病时,抚养费更是"救命钱",法律对此类恶意逃债行为的规制力度更大。

六、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行使范围与费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段琳琳律师,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毕业,2016 年 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黑龙江怀瑜律师事务所
1230120********5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