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与乙于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后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等因素于2017年协议离婚,因考虑到女方带孩子等因素,乙决定将房产、存款等全部留给妻子,同时每月给孩子抚养费2000元,二人遂将此约定写入离婚协议中。乙后来出于某种原因与儿子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二人竟然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乙现在要求返还抚养费、因该结果给其造成巨大心理伤害,其还要求甲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并且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二、三条,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法院会支持其诉请吗?
[律师说法]关于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法院只要认定孩子并非其亲生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都会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侵害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中甲乙二人签订该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也会支持其该项主张。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于乙男的以上两项请求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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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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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儿子购房出资,可否要求分得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