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均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还不服的,还可向中院上诉,这就是“一裁两审程序”。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一裁终局”。这些特殊的案件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案件。
但这里的“终局”并不是指裁决书的结果就是最终结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如果不服裁决书,仍有不同的救济途径: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不服裁决书的话,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起诉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不服裁决书的话,不能起诉,而是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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