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燃气管道建设合作引发的合同纠纷。上诉人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项目推进受阻,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巨额损失。
案件核心争议
能源公司主张,燃气公司未积极履行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导致项目停滞,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前期投入的数百万元损失及违约金。而燃气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关于燃气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且项目停滞的根本原因在于上游气源政策变化,燃气公司已积极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
马振东律师的代理思路与积极作用
作为燃气公司的代理律师,马振东在本案代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核心策略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对方诉求的基础。
精准定性,主张合同无效:马振东律师敏锐地指出,本案合同并非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能源公司虽名义上负责施工,但合同约定其享有管道所有权及绝大部分收益,实质是借用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资质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马律师据此主张,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合同应属无效。这一观点成功地将案件焦点从“是否违约”转移到了“合同效力”这一根本问题上。
厘清事实,驳斥违约指控:针对能源公司“怠于履行”的指控,马振东律师系统梳理了燃气公司为推进项目所付出的努力,包括取得发改委备案、向铁路部门提交穿越申请等,证明燃气公司已积极履约。同时,他明确指出项目停滞的真正原因是上游气源方因政策原因无法开户,这属于不可归责于燃气公司的客观情况,并非其违约所致。
程序抗辩,巩固有利判决:在一审胜诉后,面对能源公司的上诉,马振东律师进一步巩固了己方观点。他不仅重申了合同无效的核心论点,还针对对方提出的程序违法(如未追加第三人)等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强调一审程序合法,且法院已就合同效力问题向对方进行了释明。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马振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协议因规避国家强制性规范而无效,并驳回了能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马振东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捍卫了特许经营领域的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