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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胜诉!马振东律师助运输公司锁定79万工程款,驳回建筑公司上诉

发布者:马振东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历经两审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中,马振东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运输公司,成功应对上诉人某建筑公司的上诉,最终获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胜诉判决,为当事人锁定了近79万元的运输费及利息。

本案起因于2019年至2020年间,原告运输公司为被告建筑公司的项目提供土方及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79万余元。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和多次开庭,一审法院采纳了马振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马振东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三大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上诉人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其员工陶某某无权确认结算金额,且付款仅为进度款。马律师则指出,双方工作人员陶某某与毛某某的微信及通话记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确认了总费用为6,719,467.75元,且上诉人催款时仅以“无能力支付”为由推脱,从未提及资料缺失,足以证明结算已完成。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未提交结算资料故有权拒付”的抗辩及反诉,马律师强调,合同并未约定结算资料的具体名称,且在双方已实际完成结算、上诉人已按结算金额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其再以程序问题抗辩,有违诚信。对于上诉人指责一审程序违法,马律师认为其主张均无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马振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完成结算,上诉人关于结算资料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且一审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二审诉讼费用。本案的胜诉,不仅为运输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在商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及实际履行行为在法律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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