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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5万本金,另加2.7万利息!

发布者:马振东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柳某某,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某,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伍万(¥150000)元及利息贰万柒仟(¥2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剩余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7日,被告向案外人孙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月息二分。2019年11月17日,案外人孙某某150000元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通知被告后经双方核算,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6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依据《民法典》第5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31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姬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7日,案外人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姬某某15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分,原告柳某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9年11月17日,案外人孙某某与原告柳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载明:债权人孙某某2019年7月7日对债务人姬某某的壹拾伍万(150000)元,现债权人对债务人姬某某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归柳某某所有,柳某某可向债务人姬某某主张150000元借款产生的一切权利,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2020年3月18日,孙某某及原告联系到被告,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经三方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162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15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1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建行回执、债权转让协议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权债务转让时,除非新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利息随本金一并转移,并以原始借据的约定为依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贷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案中,原告柳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3月18日,债权转让人孙某某及原告联系到被告,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经三方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162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15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1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为27000元,2020年8月20日以后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27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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