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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7个月

发布者:马振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23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男,焦作市山阳区世贸易有限公司配送员,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检察员助理许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振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9日12时,被害人葛某进入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楼一楼女厕所,意图偷窥女生上厕所时被冒充是河南理工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陈某抓到,因葛某不想声张此事,遂与陈某到财经学院楼楼顶进行协商解决。在楼顶陈某用鞋带将葛某的双手绑在财经学院楼顶的铁架子上,以进女厕所偷窥一事威胁葛某并向其索要10000元。被害人葛某因害怕,便同意其要求,后在2019年12月19日至21日期间,葛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陈某转账6400元,支付现金100元并交付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700元),剩余款项因被害人无力支付,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退赃、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及相关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葛某支付宝、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陈某支付宝转账记录、陈某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证人陈某证言;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焦作市山阳区百世贸易有限公司楼下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依法扣押了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iphone手机一部、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3.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知悉并认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4.庭审过程中,陈某家属代其预缴了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扣押在案的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系被害人葛某的合法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返还。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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