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原告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时以被告一的厂房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该金融借款提供担保。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借款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信用状况下降”为理由,向被告均寄法了《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在此情况下,被告因流动资金调拨失当而未能在此期限内还本付息。
我方作为被告公司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最大限度的争取合法权益,在一审庭审中尽管双方对逾期欠款事实并无争议,但是代理人通过查阅合同及原始交易单据发现原告所提出主张的罚息起算日期有误,故当庭提出异议。由于双方签订有合法有效的资金贷款合同,应以合同期限到期次日起计算罚息,因该贷款本金较大,故原告提出的罚息金额相当可观。
作为律师应首先建议当事人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合同并履约,但因客观条件无法达到而出现违约的情形时应尽快与对方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时,需特别注意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存在超过合同月的的不合理索赔主张。律师不论是代理哪一方当事人都应恪尽职守,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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