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2000**********

  • 执业机构: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发布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08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分为五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依法支付工资的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中,企业可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有可能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直接以其他行为表示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而在什么情况下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们来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3)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5)  企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6)  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7)  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8)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9)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  企业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6)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8)  企业存在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向裁员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