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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无须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965人看过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提前辞职的。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因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之一的,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员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企业权利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已经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无须再另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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