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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股权代持有何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发布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1266人看过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将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


由于隐名股东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导致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名义股东对外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就可能使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或公司产生各自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中

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化,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路径并不畅通,如隐名股东采取受让股权方式显名时,或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因不知晓、不认可股权代持而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


2、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因其隐蔽性,第三人往往无法得知真实的股权情况而对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一信息产生信赖,最终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提供机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


3、隐名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需借助名义股东的身份方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或不听从隐名股东安排而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将无法依照自身意志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4、无法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即为取得投资收益。但在股权代持模式中,或存在名义股东拒不将所得收益交付给隐名股东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存在无法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若善意第三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则该代持的股权存在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被执行的风险。


6、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配偶分割或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风险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从而由其配偶分割或被其继承人继承。


7、代持股权无法收回、无法被继承的风险
隐名股东若需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收回代持股权时,存在名义股东拒绝配合、拒不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风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收回股权。
此外,在隐名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下,若其继承人不知晓股权代持事实,将导致该代持股权未列入到遗产范围而无法由继承人继承。




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

的风险

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因名义股东一般仅是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实际负责。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税收风险
股权代持中,在条件成熟、隐名股东计划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出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3、因公司负债,名义股东作为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根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会被记载和公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在名义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被作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4、名义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一些隐名股东会要求名义股东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而名义股东或因为代持报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此种行为涉及公司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某些罪名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见,如果名义股东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不小心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

公司面临的风险

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时,公司将面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障碍。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明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代持或对公司挂牌、上市存在不利影响。


股权代持风险的防控措施


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必须具有有效性,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2、为取得股东资格,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无法主张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
在股权代持协议签订过程中,根据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情况,将名义股东的代持股份办理质押担保,确保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向第三方出卖转让或者担保。即使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法院继承分割或者执行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以利用质押权,优化获得股权的处理权。


4、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
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可以防止名义股东行使股权所有权,如果名义股东出现离婚分割或者意外死亡等情况,而名义股东所代持的一部分股权是实际出资人的,所以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或者遗产进行分割,这样可以避免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从而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5、由名义股东配偶出具承诺函
为更加有效地防止代持股权在名义股东解除婚姻关系时被其配偶分割部分或全部股权,隐名股东可事先要求名义股东配偶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事实,并认可该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股东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对代持股权主张权利。


6、提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为防止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时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风险,隐名股东可事先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以为其收回股权、显名化提供方便。




名义股东股权代持的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确保隐名股东实缴出资
名义股东在确定代为持有股权时,可要求隐名股东先行向其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交付出资款项,并确保按照章程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同时可与隐名股东约定,若名义股东因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以为而受有损失的,隐名股东应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向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追偿的费用等。


2、约定由隐名股东承担税费
名义股东可与隐名股东约定,在名义股东将所代持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的税费由隐名股东全额补偿。



公司存在股权代持时的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拟挂牌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应及时清理,还原真实的股权情况,并由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具承诺,表明股权代持问题已完全解决,若此后出现相关纠纷,由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来源:京悦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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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程律师简介:

执业方向民商事诉讼与非诉,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借贷纠纷、侵权纠纷(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经济纠纷、商事争议(公司纠纷)、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税务、刑事辩护等诉讼与非讼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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