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继承案件法院观点集成》 江天云著
关键词: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权
朱某等诉李某等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案
法院观点:父母丧失继承权的,子女无代为继承。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吴戌。
被告:李某、吴甲、吴乙。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丁于1984年溺水死亡,未成年。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经常打骂吴某。1993年5月,吴丙欲对吴某进行不法侵害时,被吴某击中要害部位死亡。朱某系吴丙妻子,吴戌系吴丙儿子。吴某名下登记有一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地上建有38间房。2004年6月7日,吴某死亡。
各方观点:
原告朱某、吴戌认为诉争房屋系家庭共有房屋,要求析产;吴戌系吴丙儿子,有权代为继承吴某的遗产。
被告李某、吴甲、吴乙观点:诉争房屋是吴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同财产;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打骂吴某,在侵害吴某时被吴某击中要害死亡,吴丙丧失继承权,吴戌无权代位继承。
法院裁判理由
诉争房屋的宅基地登记在吴某名下,朱某未提交房屋系家庭共有的证据,房屋系吴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吴丙生前不孝敬父母,打骂吴某,在侵害吴某时被吴某击中要害死亡,吴丙丧失继承权。父亲丧失继承权的,儿子吴戌无权代为继承祖父的遗产。
裁判依据:《继承法》第七条
律师评析
代位继承权又称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应继承份额的一种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继承遗产,是因为其系已经死亡的直系亲属有法定继承权。代位,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之位,代位继承代的是其直系亲属的位。可以说,被代位人的权力是代位继承人的权力来源。因此,如果被代为人丧失了继承权或放弃了继承权,则代位继承人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权力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了。案例中,吴丙丧失了继承权,则吴戌作为吴丙的儿子不再享有代为继承祖父吴戌遗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