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签署的放弃缴纳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