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要责任承担90%;
(二)同等责任承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责任的数额并不是所有损失*责任比例,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比例承担。比如伤者医疗费花费了2万元,现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赔偿数额是1.8万元,超出了2000元,那么对方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是1.8万+2000*责任比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