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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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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发布者: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96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如果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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