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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韩XX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4月24日|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23日,韩XX、李X经人介绍见面,商议由李X给韩XX孩子办理高新一中小升初升学事宜,同日,李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韩XX交来壹拾捌万元整(180000)用于办理曹XX高新一中本部小升初事宜,事未成全额退款”。2020年5月25日,韩XX向李X转账两笔,金额分别为5万元、13万元。至2020年9月1日学校开学,韩XX孩子升学事宜并未办成。9月25日,李X向韩XX退还了2万元,现韩XX就剩余款项诉至法院。审理中,李X称其与韩XX不存在委托关系,其只是居间介绍,其将收到的钱款转给案外人华X,由华X具体办理,韩XX与华X之间成立委托关系,应当向华X主张权益,并向法庭移交华X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X壹拾伍万元整,用于办理高新一中小升初,曹XX,华X8.25”,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韩XX知晓实际受托人为华X,并称华X于8月18日因其在北京的一个工程项目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也在西安报案,本案应由刑事案件处理;本案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韩XX对此不认可,称其是委托李X办理升学事宜,与华X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华X被立案侦查是因为其他事由,与本案无关;即使双方委托合同无效,李X也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及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本案审理中,韩XX申请保全李X名下财产,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陕0112民初17129号民事裁定,冻结李X名下存款16028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韩XX支付了保全费1321元,保险费1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规定,判决: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XX16万元;二、驳回原告韩XX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5元(韩XX已预交),保全费1321元(韩XX已预交),共计5226元,由李X负担,李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XX。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韩XX因孩子升学一事委托李X办理升学手续,并支付给李X18万元,双方约定事未成全额退款。但双方之间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应为无效。李X应当将其收取韩XX的18万元予以返还。鉴于李X已向韩XX返还2万元,李X应当将剩余16万元返还给韩XX。韩XX主张李X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因李X直接向韩XX出具收条,并向韩XX作出承诺,而韩XX未与华X签署任何协议,故对李X主张的韩XX与案外人华X成立委托关系,其只是居间人,依法不予认定。华X是否被刑事立案侦查,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故对李X关于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李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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