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本人 因 一事,于 年 月 日欠 (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整(大写: ),定于 年 月 日前全部还清。逾期未还,本人自愿从欠款发生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双方约定如因欠款纠纷发生争议,双方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债务人承担。
欠款人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及本欠条记载的联系方式为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欠款人如不及时收取法律文件自文件退回之日视为签收之日。
附: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欠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