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特征词:缓刑 | 简易程序 | 承诺 | 悔罪表现 | 共同犯罪 | 转账 | 自首 | 主犯 | 取保候审 | 累犯
公诉机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A,男,1988年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律师,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曾用名:***),男,1984年生于广西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德保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O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凌云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19年12月5日
开庭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百右检刑诉(2019)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犯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A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B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A、B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辩称,A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A到百色市右江区**村周边寻找房子租住时发现该村下屯**号被害人刘**楼房一楼客厅放养有一只灰色的鸟,遂产生了将该鸟盗走的念头。随后,A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B,让B帮忙将该鸟盗出,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1100元,B表示同意。经A带B到前述地点踩点后,B于同月31日20时许,携带A购买的鱼兜网窜到前述地点将鸟盗走并交给A,A让其妻子陆秀妮通过微信转账给B11O0元。经鉴定,被盗的鸟为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价值10000元。同年8月1日,A携带被盗的鹦鹉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公安机关将该鹦鹉发还刘**。
同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B在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香园宾馆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B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院意见被告人A、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A、B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A犯罪后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法决定对A、B从轻处罚并对A适用缓刑。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