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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杨亭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80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针对近期咨询比较多的问题----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特别作出如下解答,希望能给由此疑问的读者一些帮助。

  1. 一、何为子女抚养权?

抚养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简单理解就是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影响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一)法定的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例外情形。

1、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所谓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不直接抚养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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