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婚内所欠债务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婚内欠下的债务,债权人能主张用该房产偿还吗?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甲、乙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乙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该房产登记在乙的一人名下。2016年12月16日,甲、乙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产归甲所有。但是甲乙双方未及时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2016年11月,丙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乙起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丙与乙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乙于2016年12月2日前归还原告丙借款18万元及利息”。
后因乙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丙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某小区房产一处。该房产查封后,甲(乙的前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21年6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甲的异议请求。2021年6月11日,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甲对乙名下某小区房产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于2009年购买的登记在乙名下的房产(即丙申请查封的房产)购买于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16日,甲、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归甲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该涉案房产未经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甲、乙处分房产的行为,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乙仍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其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份额尚未变动至甲名下,且乙与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甲、乙协议离婚之前,故在乙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丙作为乙的债权人,要求对乙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但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甲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50%财产份额,对乙的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甲的财产份额。因此,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债务人乙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甲享有的50%财产份额。故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执行甲对乙名下某小区房产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
本文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