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之后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小A系被告A与B婚生女,A与原告生母B于2019年7月10日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小A由生母B抚养,A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B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无法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小A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生母B生活压力变大,希望被告A能支付小A抚养费。遂于2021年将A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虽然2019年7月10日,B与A协议离婚时约定A不支付抚养费,但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小A的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B由于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A有权要求A支付抚养费。
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小A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小A抚养费800元,B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确认,A每月支付小A抚养费500元至小A独立生活。
律师提示:
离婚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抚养子女属于法定义务,不因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免除。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此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