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亭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7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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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于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本人接到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不起诉人于XX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本人及时阅卷,并联系案件承办人以及被不起诉人于XX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不起诉的建议,引导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最终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未检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于XX,男性,2003年9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母亲尹XX
指定辩护人:杨X,辽宁XX律师,由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为被不起诉人于XX落实了法律援助;本院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北部起诉;并就是否适用酌定不起诉听取了未成年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对适用酌定不起诉无异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查明:
2021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康X与王XX在通电话过程中发生争执,后相约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9号台北XX前约架。随后康X纠集杨X、尚XX、孙XX、于XX、高XX、王XX、徐XX,王XX联系到丁XX,双方于2021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9号台北XX前见面后发生互殴,在斗殴过程中王XX持刀造成康X、高XX、杨X等多人受伤。其中,于XX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
2021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民警电话通知于XX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聚众斗殴组织架构图、同案人王XX受伤病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X、徐XX、尚XX、孙XX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于X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康X、高XX、王XX、丁XX、杨X、王XX、孙XX、徐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6.勘验、辩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同案人、证人辩人笔录;
7.其他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被不起诉人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对被不起诉人于XX进行了社会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XX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但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被不起诉人于X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