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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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杨亭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被告人朱XX涉嫌盗窃罪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人接受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朱XX了解案情,向其解释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并及时向主办法官反映情况,最终判决被告人朱X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辽0102刑初85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杨X,系辽宁XX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26日3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御金汤洗浴中心二楼休息XX内,被告人朱XX趁被害人李X1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边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认定,苹果XR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玖元整(¥3799)。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XX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X1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及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朱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XX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杨亭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杨亭律师专业知识扎实,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在民商事诉讼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