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2018年01月30日13时40分许,被告鲁某驾驶被告潘某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途径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高架桥底路段时,与原告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倒卧在地上,被告鲁某在肇事车上找到灭火筒放在伤者后面,之后站在车旁边等救护车前来,过了2分钟左右,被告潘某某驾驶其本人的小型轿车驶至上述路段,该车左边前后轮碾压倒卧在地上的原告,由此造成原告再次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认定,第一宗交通事故被告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第二宗交通事故被告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接受委托: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找到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鉴于此案复杂且重要,本所接受委托之后,决定由本所主任任求学律师亲自担任此案诉讼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本案的诉讼索赔事宜。
任求学主任接受委托后随即全身心投入办理此交通事故案件,代理原告刘某等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机车主与天安财险公司连带赔付医疗费7.8万余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审判决:2018年10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第一份判决书,认定第一次碰撞,被告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损失由被告天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次碰撞造成的损失,由于被告鲁某与被告潘某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该损失先由被告天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天安财险和被告平安财险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
保险上诉:在一审上诉期内天安财产保险公司上诉称两次事故时间间隔仅2分钟,且因果关系紧密,即由于间隔时间太短,不足以将警示设施正确放置,故一审法院认定为两次事故错误,并据此要求上诉人承担两次交强险赔偿责任不合理。
二审判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两起事故,天安财险承担两次交强险赔偿并无不当,并予以维持原判。
案情重大变化:2018年11月7日刘某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之后刘某的四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委托任求学律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请求司机车主与两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鉴定费共计100余万元。
死因鉴定: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樟木头大队委托,对刘某进行死因鉴定,经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刘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留智力受损伴四肢肌瘫,导致其四肢肢体功能障碍,饮食反常,进食无节制,最终因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阻碍气体交换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
诉讼重新鉴定:在本次诉讼过程中被告平安财险提出对刘某死亡与交通事故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摇株选定鉴定机构,经广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2018年01月30日交通事故在被鉴定人刘某的死亡中起主要作用,参与度为61%-90%,建议以80%为宜。
一审判决: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采纳此鉴定意见,判决在扣减各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之后由被告天安财险赔偿原告63万余元,被告平安财险赔偿原告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