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多年要好的朋友关系,被告刘某于2008年间因其经营的公司佘欠另一公司巨额货款,遂于2009年1月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45万用于资金周转,并写有欠条给原告王某,刘某当时向王某口头承诺,半年之后一次性归还欠款45万元及其利息。但是,半年过后,被告刘某并未兑现承诺,原告王某几经催促,后均碍于朋友情面,没有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追款,直到2011年8月,原告王某实在没有办法,通过正常途径追不到被告刘某的欠款,只好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一次性归还45万欠款本金及其利息。
律师调查案件:
被告刘某当时找到任求学律师,要求任求学律师为其代理本案。任求学律师看过原告王某的起诉材料之后,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故其要求被告偿还45万欠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后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实已超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之限定,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特殊情况,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这个案件就揭示了一个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漠视诉讼时效的问题。所谓“诉讼时效”通俗地讲就是指在你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之时算起,经过法律规定的若干年限后,你都没有采取措施维权或追偿,那么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你再诉讼至法院,就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权,法院就可以你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大家可别小看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如果您不懂得这个诉讼时效,您就会在做生意中或日常生活中吃大亏的。这个真实的案例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