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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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28条解读:侄子、外甥的代位继承权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继承 |13246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的范围。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范围上的变化,而是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被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其子女自然也没有代位继承权。
    简单地说,就是被继承人去世时既没有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都去世,其兄弟姐妹是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的,遗产相应份额由侄子、外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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