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制度由来已久,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我国古代也很早就有自力实现债权的规定,如《唐律·杂律》中就有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本人或其户内男子实施拘禁,以令其服劳役折抵的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瑞士债务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为保全有权利的请求权之目的,自行保护者,如按其情形,不及请求官府救助,惟依自助得阻止请求之无效,或其主张有重大困难者,不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达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坏或毁损他人之物,或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义务人,或义务人就其应容耐之行为予以抵抗,而以行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时请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时为之,则请求权不能实行或其实行有困难者,不为违法。”
英国民法汇编第11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之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
由此可知,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自助行为已成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
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自助制度,后出现于1929年的民国民法典,但自1949年新中国废除“六法全书”后,自助制度随之在大陆地区消失。
自助制度最终于2020年在新中国民法典第1177条予以了规定,立法机关接受公众建议,借鉴外国立法,通过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这一规定必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