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这种情况,以前有的法院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做法是: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上国外一方,缩短了送达时间,为当事人减轻诉累,有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耗费,提升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