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间,深圳H装修公司因承揽重庆S酒店装修工程向L先生采购工程材料,L先生按深圳H装修公司要求将水泥、河沙等材料多次分批送至深圳H装修公司施工的S酒店工地。深圳H装修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材料款。2020年1月20日,经深圳H装修公司公司负责人W先生、X先生等人核对确认,深圳H装修公司向L先生出具欠款还款计划表一份,承诺分三次支付欠付的工程材料款124900元。深圳H装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至今仍欠L先生78266元。
2021年5月,我所接受L先生委托代理起诉H公司要求偿还欠付的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在一审中,我方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 深圳H装修公司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立,L先生将货物送至深圳H装修公司指定地点,完成了交货义务。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深圳H装修公司因承揽重庆S酒店的装修工程,多次向L先生采购石粉、河沙等材料。L先生按照深圳H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W先生等人的要求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由深圳H装修公司公司或S酒店指定的人员查验收货。L先生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 、《S酒店装修工地前期欠款还款计划表》经原深圳H装修公司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深圳H装修公司应当履行该计划表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0年1月20日,深圳H装修公司负责S酒店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W先生、X先生等人与L先生就支付货款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共同确认深圳H装修公司欠付L先生货款共计124900元,深圳H装修公司分三次支付给L先生,L先生及深圳H装修公司项目经理W先生、X先生等人在协议上签名。还款协议签订后,深圳H装修公司仅支付了46634元,至今仍欠78266元。深圳H装修公司签署还款计划表已近两年时间,拖欠货款至今,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
三、深圳H装修公司对欠付货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同意付款却一再拖延,应当承担延迟履行责任。
L先生起诉前多次与深圳H装修公司协商支付货款一事,深圳H装修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却一再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深圳H装修公司应及时向L先生支付尚欠货款78266元,并按照违约时的LPR利率4.15%加计30-50%向L先生支付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登记立案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深圳H装修公司却拒绝前往调解中心签署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恶意浪费司法资源。诉讼阶段又以各种方式逃避送达、逃避开庭,故意拖延诉讼。经过我方多种努力,深圳H装修公司最终派人前来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