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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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请求返还无因管理之债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18人看过

2015年8月28日,Y先生作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重庆市P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重庆市XX区X路1栋附1号至附3号,作为A公司经营场所。2017年A公司被J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的营业场所成为J公司某分部营业场所。因 J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逮捕,J公司处于停业状态。Y先生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代J公司某分部向P公司支付房租。2021年6月Y先生委托本律师,以无因管理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J公司偿还其代付的房租60多万元。

在审理中,我们作为代理人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Y先生为J公司支付租金给重庆市P公司,是为了避免J公司利益受损进行的管理和服务,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J公司累计欠付P公司租金共60多万元。P公司多次寄送催款通知书到J公司分部,告知如果J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欠付的租金,将收回其出租的房屋。由于分部有200多名患者,如果因为门店关闭导致患者无法接受后续治疗,将使J公司利益严重受损,且易引发群体事件。Y先生为使J公司继续租用重庆市XX区X路1栋附1号至附3号作为营业场地,为J公司向P公司支付了60多万元。Y先生的付款行为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二、Y先生代J公司支付租金给重庆市P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Y先生对J公司的事务进行管理,为J公司向P公司支付租金,没有法定及约定的义务。Y先生为J公司聘请的员工,从法律上并不负有为J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Y先生也没有和J公司进行相关的约定。因此,Y先生为J公司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三、Y先生为避免J公司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P公司多次向J公司某分部发出支付房租的通知,并告知如不支付拖欠的房租,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房屋并追究法律责任。Y先生为避免J公司租用的房屋被P公司收回而代其支付租金60余万元,符合“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这一要件。根据《中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Y先生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Y J公司偿还Y先生为管理J公司的事务所支付的费用,即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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