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底,谢听风(男)与王妃(女)结识,谢听风已婚,王妃未婚。2006年初,谢听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其与前妻育有一女谢小小归前妻抚养。2007年6月,谢听风与王妃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两人生育一子谢小光。二人婚后共同出资,经营一家企业,利润颇丰。谢听风主内管财务和管理,王妃主外管业务,谢听风大男子主义严重,在公司内经常跟王妃争吵而不顾及颜面,王妃人际交际能力很强,业务做得很好,双方在公司经营上分歧越来越大。2014年底,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查,双方先后购买了数份保单:
1、婚内,谢听风和王妃共同投保了大病保险、终身寿险,谢听风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分别是谢听风和王妃,两人名下的保费金额差距不大;
2、婚内,谢听风和王妃为儿子谢小光购买了教育金保险、大病保险,该保单的投保人为王妃,年缴保费10万,保单在交费期内。
3、婚内,谢听风私下为自己与前妻的女儿购买了一份大额年金保单,谢听风是投保人,女儿徐小小是被保险人,年缴保费20万,缴费5年,已交清;
4、婚前,王妃的父母为王妃购买了年金保险,父亲为投保人,王妃为被保险人,年缴保费5万,保单持续交费中;
以上保单资产如果进行分割处置呢?
给出答案之前,我们先来学习几个知识点:
一、保单利益分割的4大模块:
保单在离婚时分割的利益其实是4大部分:
1. 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 2. 保险理赔金的分割,比如医疗理赔金,身故受益金等。这个是给到收益人手中,离婚时是否会被分割? 3.分红型保险的分红分割,一般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分红为投保人所有,那分红是否需要分割?4. 保险特殊利益分割---特殊类型或特殊保单利益,比如香港保单中的归元利益,现金红利,特别红利等特殊利益如何分割。
全部讲下来比较复杂,今天就先将第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不涉及到其他部分的分割。
二、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分割的基本原则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比如说有个老公在婚姻存续期内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离婚的时候属于保险期内,保单还在有效期内。但投保人,这位老公不愿意继续投保,保险公司说,行,给你退保吧。退保的钱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上述规定后半句话的意思是说,老公说了,这张保单我还有用,我要继续拥有这张保单,这时保险公司会出一个证明,证明他们在离婚的时间节点,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多少。法官就会让老公继续持有保单,而是把现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半判决给他的太太。
根据这条,实际可以归纳成两点:一是离婚时保单的分割主要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利益;二是这条规定,说的是婚内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并没有说保费来源于第三人,比如说父母,子女或其他人的情况。当然,也没有说保单的投保人是其他人的情况。
三、各种情况具体如何分割?
(一)婚内,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1)用婚内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单。通常情况下需要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或补偿。分割原则: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用婚内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单。不同地方法院的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分割,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分割。比如浙江省高院认为不能分割,理由是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上海的话,徐汇法院2013年判决认为可以分割,理由是保险所缴纳保险金的来源均夫妻共同财产,故保险的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的原则同上。
其实,为了确保保单利益给到子女,有个建议,投保的时候签署一份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大意是,我俩说好了,这50万保费变成了保单,送给咱们女儿,就不属于咱两口子的财产了,将来谁也别惦记这个财产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婚内共同财产为与前任所生子女购买的保单,通常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需补偿另一方一半的保费;
(三) 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保单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纠纷中不用分割;但是,一般购买的保险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已有婚后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鉴于此,婚前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所缴纳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上述案例中的保单资产,最终如何分割呢?
1、婚内,谢听风和王妃共同投保的大病保险、终身寿险,两人名下的保费金额差距不大,分别归各自所有,不予分割;
2、婚内,谢听风和王妃为儿子徐小光购买的教育金保险、大病保险,属于夫妻对于子女的赠与,该保单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予分割。
3、婚内,谢听风私下为与前妻所生女儿徐小小购买的保单,已交保费100万,保费来源于是谢听风与王妃的夫妻共同财产,由谢听风支付一半的保费50万元给王妃;
4、婚前,王妃的父母为王妃购买了年金保险,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不予分割;
总结:
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购买保单是为了今后的疾病、意外、养老的风险保障,并不会考虑到临时被退保和解约的风险,为了避免在离婚纠纷中因保单分割而产生退保、解约或者大额补偿的风险,律师建议如下:
一、婚前由父母购买或者自己购买的保单,结婚后尽可能仍由父母出资或者用一方个人财产出资,确保保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属性不变;
二、婚后购买的保单,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考虑由夫妻双方分别投保,分别作为被保险人,由自己掌握保单的解除权和控制权,避免保单被分割或者退保的风险;
三、婚内尽早为子女购置一定金额的保单,充分保障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