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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让我告知您去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之管辖法院

发布者:胡娜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49人看过

想离婚,让我告知您去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之管辖法院


目前解决离婚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男女任意一方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离婚诉讼。

 

想诉讼离婚,但是却不知道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接下来笔者为您解答离婚诉讼如何找到正确的管辖法院。

 

1.  级别管辖

原则上离婚诉讼均由基层法院受理,即使涉案标的巨大,仍由基层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2.1  “随被告”为原则

2.1.1“随被告”为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1.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2“随原告”为例外

“随原告”为例外是指,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2.2.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2.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2.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对被监禁不满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2.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3其他情况

2.3.1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3.2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3.3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3.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6 涉军人离婚诉讼管辖

1)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2)   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无论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还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地域管辖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即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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