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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了,是否可以撤销分割协议呢?

发布者:胡娜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37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目前收人比以前减少了很多,房价一直上涨,其与妻子只好租房居住。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王某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该房产仍然属于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万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  如何适用法律?

关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了,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一审法院认为应该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相关约定。但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民法典》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否则,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就离婚分割财产问题反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仅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双方。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法院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成民事调解书的,则不能适用该条去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而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民事调解书。

2.原告如何确定

当事人在适用上述法条进行立案申请时,原告应当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自然人。

3.一方离婚后提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是否有时效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权利消灭。且与诉讼时效性质不同,法院有权利主动审查适用。

因此,在发现撤销事由后,应在一年时间内提出,不要在与对方的交涉和纠缠中白白浪费时间,否则会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

4.在何种情形下应该予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5.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况,法院如何处理呢?

如果原告请求是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中有的部分属于无效,则法院会释明,并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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